全文摘自:水利部网站(http://zxzj.mwr.gov.cn/gzzx/kgdf/stbc/)
摘自水利部水土保持司(http://zxzj.mwr.gov.cn/gzzx/kgdf/202108/t20210810_1537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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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您提到的煤气层管道项目,属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针对具体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补缴和重新核查面积问题,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具体规定或向财政、发改、水利等有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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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等作了规定。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具体项目的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请您进一步了解有关地方的具体规定或向当地财政、发改、水利等有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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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您提到的国家定额补助的乡村道路是否属于公益性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可以减免的问题。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乡村道路不属于规定的免征情形。因此,乡村道路工程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其次,关于您提到的在发改部门立项的,农民利用自有或集体土地建设的小型种植场、养殖场或塑料大棚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如果以上项目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因此,请您向当地发展改革等部门确认您提到的农民利用自有或集体土地建设的小型种植场、养殖场或塑料大棚是否为应在有关部门立项的项目。
第三,关于您提到的河道治理工程、饮水安全工程、110千伏以下输变电工程、市政道路(供排水、热、气、电)等工程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如果以上项目属于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根据《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的有关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时,河道治理工程、饮水安全工程、110千伏以下输变电工程、市政道路(供热、气、电)项目不属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市政供水和排水项目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情形。
第四,关于您提到的一些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批复概算中未列或未足额列入水土保持补偿费,能否不缴或少缴补偿费的问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因此,此类项目应当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项目的具体问题,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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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市政天然气管道项目不属于免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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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明确,原则上4级及以上的弃渣场应开展稳定性评估;其他弃渣场应根据弃渣场选址、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和周边重要防护情况,开展必要的稳定性评估。因此,对于您提到的不满足堆渣高度大于20米或弃渣量大于50万立方米,但是弃渣场下游1公里处有居民点的渣场,应根据弃渣场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稳定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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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其他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开办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如您提到的防潮堤和防波堤工程属于生产建设项目,且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就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的规定,开发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防潮堤工程和防波堤工程,如征占用土地面积的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占用海域面积的无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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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不是指赔偿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的建设或是占地补偿的费用,而是指由于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被占压损坏的,造成原有水土保持功能不能恢复而进行的补偿。因此,您提到的市政道路工程虽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但存在扰动地表,且市政道路工程不属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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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查处,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有行政执法权。
国务院关于“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性规定,这与《水土保持法》明确的行政执法权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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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因此,您提到的某房地产项目分为7期备案,应视为7个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7个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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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明确,原应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跨省(区、市)项目和水利项目外,其它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批水土保持方案下放权限项目清单的通知》(办水保〔2016〕203 号)无该项目,该项目不在下放范围内。
2017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行政审批转变为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根据国发46号文,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提出了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规定和要求,明确生产建设单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因此您提到的巢湖环湖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应向水利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