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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相关问题的答疑

全文摘自:水利部网站(http://zxzj.mwr.gov.cn/gzzx/kgdf/stbc/


1、留言日期:2018-10-12     答复时间:2018-10-19  

摘自水利部水土保持司(http://zxzj.mwr.gov.cn/gzzx/kgdf/202108/t20210810_1537354.html

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县级水保站工作人员。我们这有一个煤气层管道项目,是2011年批的方案,项目2017年9月建成,但水保补偿费一直未交。现企业要求交补偿费。原方案中收费面积是按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面积计算的,但现收费标准是全部征占用土地面积。现在企业要求重新核查面积,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收费?重新核查面积是不是合法?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您提到的煤气层管道项目,属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针对具体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补缴和重新核查面积问题,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具体规定或向财政、发改、水利等有关部门咨询。

2、留言日期:2018-10-15     答复时间:2018-10-22  

摘自水利部水土保持司(http://zxzj.mwr.gov.cn/gzzx/kgdf/202108/t20210810_1537358.html

咨询内容
在淄博市水土保持专家评审费每人500元,在滨州市每人是1000元,我们想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经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等作了规定。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具体项目的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请您进一步了解有关地方的具体规定或向当地财政、发改、水利等有关部门咨询。

3、留言日期:2018-10-09 答复时间:2018-10-23  

摘自水利部水土保持司http://zxzj.mwr.gov.cn/gzzx/kgdf/202108/t20210810_1537341.html

咨询内容
近年来,随着水保工作力度加大,基层水保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困扰着水保工作人员,需尽快解决,恳请部领导给予指导: 1、国家定额补助的乡村道路是否属于公益性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可减免?案例:瓜州县交通局向水土保持局关于申请减免瓜州县2018年自然村道路及村内主巷道硬化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报告中提出“2018年瓜州县自然村道路建设项目属公益性的农村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瓜州县人民政府是自然村道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筹资建设,省交通部门采取”先建后补“的政策给予自然村组道路40万元/公里,村内主巷道24万元/公里的标准进行补助。项目全长593.95公里,涉及瓜州县13个农村乡镇250个自然村及村内巷道硬化。如果按照水土补偿费1.4元/平方米收费标准,需缴纳500万元左右的水土补偿费。由于自然村组道路建设项目规模大,补助标准低,目前的补助标准仅能满足道路基础建设,县省级补助资金没有明确具体时间和数额,加之我县财政财力非常有限,属于典型的”吃饭财政“,政府投资建设难度很大,就目前项目建设融资贷款困难重重,根本没有能力承担水土补偿费及其他预算外费用。为打赢交通脱贫攻坚战,全面推进自然村道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恳请贵局协调对瓜州县2018年自然村道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予以减免。” 2、在发改等部门立项的、农民利用自己或集体土地建设的小型种植场、养殖场或搭建塑料大棚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3、水利工程中的河道治理工程、饮水安全工程等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110KV以下的输变电线路工程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环境影响评价已明确不做)? 5、市政道路、供排水、热、气、电等公益性工程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6、国家或政府投资的一些项目科研批复概算中未列入或未足额列入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项目,项目开工前已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但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时发现无此项费用或费用不足,鉴于工程已经立项,再申请补列水土保持补偿费已无可能,如何解决此类问题,可否可按实际列支费用征收?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首先,关于您提到的国家定额补助的乡村道路是否属于公益性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可以减免的问题。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乡村道路不属于规定的免征情形。因此,乡村道路工程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其次,关于您提到的在发改部门立项的,农民利用自有或集体土地建设的小型种植场、养殖场或塑料大棚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如果以上项目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因此,请您向当地发展改革等部门确认您提到的农民利用自有或集体土地建设的小型种植场、养殖场或塑料大棚是否为应在有关部门立项的项目。

  第三,关于您提到的河道治理工程、饮水安全工程、110千伏以下输变电工程、市政道路(供排水、热、气、电)等工程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如果以上项目属于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根据《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的有关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时,河道治理工程、饮水安全工程、110千伏以下输变电工程、市政道路(供热、气、电)项目不属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市政供水和排水项目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情形。
  第四,关于您提到的一些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批复概算中未列或未足额列入水土保持补偿费,能否不缴或少缴补偿费的问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因此,此类项目应当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项目的具体问题,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4、留言日期:2018-10-19 答复时间:2018-10-25  

摘自水利部水土保持司http://zxzj.mwr.gov.cn/gzzx/kgdf/202108/t20210810_1537371.html

咨询内容
请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是否包括市政天然气管道项目?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市政天然气管道项目不属于免征范围。

5、留言日期:2018-10-23 答复时间:2018-10-30  

摘自水利部水土保持司http://zxzj.mwr.gov.cn/gzzx/kgdf/202108/t20210810_1537376.html

咨询内容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对于最大堆渣高度大于20m或弃渣量大于50万m3的弃渣场应开展稳定性评估;对于不满足上述2个条件,但是渣场下游1km处有居民点的渣场,有没有文件或者规范要求需开展稳定性评估,或如何判断该类渣场要不要做稳定性评估。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明确,原则上4级及以上的弃渣场应开展稳定性评估;其他弃渣场应根据弃渣场选址、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和周边重要防护情况,开展必要的稳定性评估。因此,对于您提到的不满足堆渣高度大于20米或弃渣量大于50万立方米,但是弃渣场下游1公里处有居民点的渣场,应根据弃渣场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稳定性评估。

6、留言日期:2018-10-24 答复时间:2018-10-30  

摘自水利部水土保持司http://zxzj.mwr.gov.cn/gzzx/kgdf/202108/t20210810_1537378.html

咨询内容
您好!建设单位有海域使用许可权,东营港开发区防潮堤工程、东营港北防波堤工程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其他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开办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如您提到的防潮堤和防波堤工程属于生产建设项目,且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就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的规定,开发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防潮堤工程和防波堤工程,如征占用土地面积的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占用海域面积的无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7、留言日期:2018-10-31 答复时间:2018-11-07  

摘自水利部水土保持司http://zxzj.mwr.gov.cn/gzzx/kgdf/202108/t20210810_1537387.html

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基层水保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市政道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沥青路面浇筑,人行道改造,道路沿线排水管铺设及绿化等配套工程,工程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在是否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方面难以界定,请给予解答,非常感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不是指赔偿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的建设或是占地补偿的费用,而是指由于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被占压损坏的,造成原有水土保持功能不能恢复而进行的补偿。因此,您提到的市政道路工程虽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但存在扰动地表,且市政道路工程不属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8、留言日期:2018-10-24 答复时间:2018-11-07  

摘自水利部水土保持司http://zxzj.mwr.gov.cn/gzzx/kgdf/202108/t20210810_1537377.html

咨询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原审批机关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该项目如果未验收已投产运行超6个月,查处权限是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还是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因为国务院“放管服”明确谁审批、谁监管的责任,那么是否由审批机关来实施水行政处罚?如果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来实施行政处罚,是否与李克强总理提出的谁审批、谁监管有冲突?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查处,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有行政执法权。
        国务院关于“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性规定,这与《水土保持法》明确的行政执法权并不冲突。

9、留言日期:2018-11-01 答复时间:2018-11-08  

摘自水利部水土保持司http://zxzj.mwr.gov.cn/gzzx/kgdf/202108/t20210810_1537388.html

咨询内容
您好,我在9月18日向您咨询过房开项目分期建设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其中您提到到:“您提到的房地产项目是否为一个生产建设项目”,在实际工作中是这样,例如兴义市鑫凯桔山湖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开发商资质不够,在发改部门备案时人为分为“兴义市鑫凯桔山房开地产开发项目(一期)”、兴义市鑫凯桔山房开地产开发项目(二期)”等7个备案文件,但这些备案项目是在同一地块建设(有些房开商都分不清各期的具体界线),请问一下像这种情况是一个备案文件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还是一期到七期7个文件合并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因此,您提到的某房地产项目分为7期备案,应视为7个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7个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0、留言日期:2018-11-05 答复时间:2018-11-08

摘自水利部水土保持司http://zxzj.mwr.gov.cn/gzzx/kgdf/202108/t20210810_1537395.html

咨询内容
您好。咨询水土保持验收权限是否下放问题。 水利部在2015年3月20日以“水保函[2015]157号文”对巢湖环湖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批复。根据“办水保[2015]247号文”:对《政府核准的投资目项目目录(2014年本)》明确核准权限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同步下放水土保持方案和设施验收审批权限。 请问,巢湖环湖防洪治理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否已下放?自主验收材料向水利部报备?还是安徽省水利厅报备?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明确,原应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跨省(区、市)项目和水利项目外,其它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批水土保持方案下放权限项目清单的通知》(办水保〔2016〕203 号)无该项目,该项目不在下放范围内。
  2017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行政审批转变为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根据国发46号文,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提出了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规定和要求,明确生产建设单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因此您提到的巢湖环湖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应向水利部报备。